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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修正總說明

為強化邀請單位申請資格條件,健全人流安全管理政策,爰修正本辦法第三十三條附表三,其修正要點為:

修正「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等專業活動交流之申請應備文件,將人民團體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修正為「滿三年」。

修正「短期專業交流」之申請應備文件,將社團法人、人民團體、寺廟、教會(堂)應附立案或登記「滿一年證明影本及近一年」會務(含預、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文件,修正為「滿三年證明影本及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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